据澎湃新闻报道,湖北汉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广晶贪腐案部分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前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毅出现在了该案中。他与曹广晶交往密切,曾受他人请托,通过曹广晶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超1.15亿元(其中4800万元未遂),被判14年。
“经常陪名人打球,
在北京人脉资源丰富”
相关判决书显示,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因滕某曾系世界冠军,经常陪名人打球,在北京人脉资源丰富,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人脉资源,便经常与滕某吃饭、聚会,二人交往密切。滕某与曹某晶还曾有过结为亲家的想法。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灌区工程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简称向家坝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澎湃新闻记者比对相关信息获悉,上述曹某晶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简称三峡集团)原董事长、湖北省原副省长曹广晶。
曹广晶于2022年2月落马。当年9月,曹广晶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曹广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欲膨胀,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5月24日,曹广晶因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6亿余元、泄露内幕信息,被徐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而在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公布的世界冠军榜中,仅一人姓滕,即第八届世界杯男单冠军滕毅,他还是1987年第39届世乒赛男团冠军成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超1.15亿元
被判14年
汉江中院判决书显示,滕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2022年7月1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逮捕。
天门法院一审认为,滕某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某某集团原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滕某收受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陈某光收受3057.6545万元,均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鉴于滕某、郭某北的涉案数额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数额酌情从重处罚。
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三峡工程水利建设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系主犯,依法对其按照查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商谈收取好处费,所收取的部分款项按滕某安排转入指定账户和按滕某安排用于各类支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按照查明参与的犯罪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2。被告人陈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3。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对陈某光所退赃款350万元、福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缴纳赃款76.441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陈某光的违法所得2631.21309万元(其中62.07039万元已作为税金上缴国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郭某北的违法所得37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滕某、陈某光、郭某北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汉江中院。
滕某上诉提出,1。其收取的费用应认定为中介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即使构成犯罪,其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陈某光、郭某北亦提出各自的上诉意见。
汉江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汉江中院认为,本案中,滕某、陈某光、郭某北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综合考虑滕某涉案金额、主犯地位、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但对陈某光、郭某北量刑均在十年以上,未充分考虑陈某光、郭某北的犯罪金额、从犯地位、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量刑明显过重,二审依法予以纠正。郭某北曾在天门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抢救同监室人员,属于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陈某光、郭某北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汉江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滕某的判决,但将陈某光刑期由十年改判为七年,将郭某北的刑期由十一年改判为九年。